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培育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4-02 16:29:39

栏目:新闻资讯  

川农函﹝2020﹞246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2020年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培育工作,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项目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重点


聚焦川粮油、川茶、川菜、川果、川药、川牛羊、川鱼、种业等八大类产业61个现代农业园区(名单见附件1),每个园区安排10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开展培育工作。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考评激励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8〕5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认定评分标准>的通知》(川农领〔2018〕8号)要求,围绕“主导产业鲜明、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产业链条完整、综合效益良好”目标任务,对照园区建设内容、省级园区建设标准,突出补齐发展短板。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0〕19号)要求,严格规范高效使用省级财政资金。产业园区突出产业融合和种养循环发展、质量水平提升,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现代设施装备建设、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种业园区重点突出补齐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能力等短板。

二、补助环节及标准

(1)种植业园区基地及能力建设


一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园区地理条件、产业特点,支持农田工程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满足能排能灌、宜机作业和产业发展需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园区。二是支持良种化、标准化、设施化、绿色化生产。对良繁基地和生产基地的良种以及栽培棚架、水肥一体化、节水节肥节药、绿色防控等生产设施进行建设,补助标准不超过购买成本的30%。粮油园区支持稻鱼综合种养,经作园区重点支持老旧果园品种改良和生产设施改造提升,水果、茶叶园区原则上不支持新建生产基地。三是支持农机装备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宜机化道路建设,补助标准每公里不超过20万元,总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每个粮油园区至少建成1个“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园区培育资金以集体组织控股、参股形式支持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机装备、完善服务设施,农机服务组织补助标准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标准化提灌站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太阳能提灌设施。水果、茶叶等重点支持机采机收。四是支持信息化建设。对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设施设备以及配套的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五是支持种养循环发展。可支持养殖场建设,重点以生猪为主。对有机肥生产、第三方粪污处理、种养循环等设施设备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30%。


(2)畜禽园区养殖场建设


一是支持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或改扩建种畜禽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的圈舍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供料供水自动化饲喂、环控、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饲料(饲草)加工与储存、动物疫病防控、附属消洗设施设备、青贮制作与储存设施设备、奶牛挤奶厅及储奶设施设备、牛羊全混合饲喂设备等。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30%。二是支持畜禽园区公共设施建设。园区内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人工授精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50%。三是支持种养循环发展。对有机肥生产、第三方粪污处理、种养循环等设施设备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30%。可适度支持种植基地建设。


(3)水产园区养殖场建设


一是支持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包括改扩建池塘、流水池、设施渔业及循环水养殖池、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等养殖设施,休闲渔业基地,繁育车间、苗种池、亲本池等苗繁设施,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30%。二是支持现代渔业设施设备建设。包括电力、生产便道、视频监控、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水质快速检测、水源处理、养殖尾水处理、孵化设施等设施设备,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30%。支持稻鱼综合种养。三是支持水产原良种场亲本更新。对收集、购进、更新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特色地方品种亲本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80%。


2.农产品加工物流


一是支持产地商品化处理和初加工设施建设。围绕打造标准化、规模化、集群化产业基地,支持就地就近建设筛选分级、包装贴牌等农产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支持屠宰、整理、分割、预冷、冷藏、冷冻、烘干、仓储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补助标准不超过建设成本的40%,对单个经营主体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二是支持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农产品产地预冷、保鲜、冷藏、冷冻、运输、查验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集配中心建设,补助标准不超过建设成本的40%,单个冷链物流集配中心以及建设主体补助标准不超过120万元。三是支持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推进“生产-加工-产品-资源”循环发展、综合利用,对设施设备补助标准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0%。


3.农业新业态


一是支持农产品电商发展。支持园区内益农信息社等农产品电商平台建设及运营,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二是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主导产业开展各个生产环节的专业化服务,补助标准不超过服务价格的30%(贫困地区、丘陵山区不超过40%)。粮油园区要至少建设1个“两主体•四中心”(规模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主体,育秧中心、烘干中心、初加工中心、实训中心)社会化服务综合体建设,解决集中育(插)秧、烘干收贮、技术培训等薄弱环节,补助标准可适度提高,每个综合体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三是支持休闲农业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支持园区景区化打造,建设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4.质量品牌


一是支持质量安全监管。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对园区内当年成功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用标企业,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成效显著、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达到追溯示范企业标准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二是支持品牌培育宣传。支持园区内区域公用品牌培育,采取主流媒体宣传,高速公路、地铁、机场宣传,开设销售专柜、实体店等形式,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组织园区内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知名展会,开展推介洽谈对接交流活动,对展位费等给予适当补贴。支持园区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


5.科技创新


一是支持专家工作站建设。主要用于气象监测、病虫测报、检验检测、教学培训等设施设备补助。二是支持专家团队引进。主要用于专家聘用、专家及专家团队开展工作所需的补助。三是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主要用于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鱼及新农药、新肥料,以及生产、加工等关键环节的新设备和新技术等方面的补助。四是支持科技培训。主要用于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人员、农技推广骨干人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补助。科技创新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种业园区


按照“重点突出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科技支撑与主体培育并重,短期突破与可持续发展统一”的原则,重点补助以下环节:


1.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建设


(1)农作物种业园区: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保存和开发利用,种质资源圃的建设,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和展示。

(2)畜禽种业园区:支持畜禽优良品种(含冻精、胚胎)引进,支持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等。

(3)水产种业园区:支持水产种质资源引进、保护和利用,水产亲本更新。


2.育种创新能力建设


(1)农作物种业园区:支持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企紧密合作开展联合攻关、成立创新联盟、院士(专家)工作站以及科研育种基地建设;支持培育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选育突破性新品种;支持开展制繁种子(种苗)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总量的30%。

(2)畜禽种业园区:支持大专院校、科研等事业单位组织专家团队与园区内企业成立育种创新联盟;支持育种有关实验室、博士工作站等建设,支持育种必要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支持种畜禽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支持开展育种研究和试验示范,支持成果转化与推广。补助资金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总额的30%。

(3)水产种业园区:支持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专家合作开展联合攻关,支持培育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和单位开展育种试验示范;支持水产企业和社会组织成果转化与推广。补助资金不超过省级财政资金总额的20%。


3.品种测试(性能测定)评价能力建设


(1)农作物种业园区:支持园区种子(种苗)质量检测、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新品种试验点建设;支持新品种展示评价、观摩宣传、种业展会及品牌宣传推介等。补助标准不超过省级财政资金总额的20%。

(2)畜禽种业园区:支持种畜禽质量评价、畜产品质量评价、饲草料质量评价、种养循环、综合防疫等体系构建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及仪器设备购置;支持开展基因组选育及遗传评估;支持性能测定、育种、质量检测等相关仪器设备购置等。补助标准不超过省级财政资金总额的30%。

(3)水产种业园区:支持亲本性状测试和水产种苗质量抽检。补助资金不超过省级财政资金总额的5%。


4.良繁基地能力建设


(1)农作物种业园区:支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装备建设,配套设施装备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30%;支持信息化等平台建设;支持种子(种苗)机械化生产的机械购置、种子加工、烘干、仓储等环节设施设备购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不超过采购价的40%;支持开展种子(种苗)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培训经费补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市县财政配套资金重点支持基地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装备,高标准农田项目优先安排。

(2)畜禽种业园区:支持新建、改扩建良种繁育场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施装备建设,配套设施装备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30%;支持信息化等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养殖技术、生产技能、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等培训,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

(3)水产种业园区:支持亲本鱼池的改扩建,产孵设施设备的改进与更新,工厂化育种车间的改进与设施设备更新,补助标准不超过成本的30%;支持信息化平台建设;支持开展生产技能、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等培训,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


三、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


(一)编制建设规划


产业园区:与区域现代农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统筹衔接,突出发展1-2个主导产业(稻鱼综合种养园区主导产业限3个以内),产业间关联度高,基地集中连片,产业链条完整,规划范围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确定现代种养、加工物流、科技研发、创新孵化、综合服务、休闲观光等功能板块。

种业园区:按三年时间编制(2020-2022年)。一是规划编制要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乡村振兴、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要与当地产业优势、发展潜力、经济区位、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相匹配;二是要阐述园区概况、发展现状、问题短板和发展前景。三是要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基本原则、思路目标、规划布局和建设任务,突出科技创新。四是要认真做好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包括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其他项目资金、自筹资金等)。五是要切实进行效益分析,细化保障措施,特别要落实市、县承诺的支持政策。六是要求两年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农作物种业园区实行全覆盖,良种繁育基地面积占园区耕地面积60%以上。(规划模板见附件3)


(二)编制实施方案


产业园区:项目县(市、区)要结合园区规划及发展实际,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创亮点,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强、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方案模板见附件2)。特别是对标创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各项要求,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自主确定建设环节,符合省级培育资金使用范围的环节纳入补助范围。实施方案应明确目标任务、建设重点、资金补贴环节及标准、推进进度、保障措施、资金筹措等方面内容。

种业园区:要求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覆盖农作物种业园区耕地面积的一半以上,核心区全覆盖,良种繁育基地面积占农作物种业园区耕地面积30%以上。结合园区规划及发展实际,对标创建省级种业园区的各项要求,将整合到种业园区的各类项目和资金整体纳入方案编制。要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突出科研育制种基础设施、构建自主创新体系、市场主体培育、良种供种能力、质量安全保障等,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强、便于考核的实施方案(方案模板见附件4)。实施方案应明确目标任务、建设重点、资金补贴环节及标准、推进进度、保障措施(特别要落实市、县承诺的支持政策)、资金筹措(包括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灌溉等其他项目资金、自筹资金等)等方面内容,突出科技创新。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市(州)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县级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园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园区建设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园区规划编制、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落地。县级设立园区管理工作机构,落实人员,承担日常管理运行工作。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负责园区培育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健全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加强资金管理


严格落实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撒胡椒面,不得用于精深加工生产设施设备购置补贴,不得用于新型经营主体一般性支出。对于已享受中省财政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再支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项目政策、实施程序、资金使用、建设主体等情况要公开公示。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详实的资料档案。要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三)强化改革创新


积极推进培育园区产权、土地、投入、人才、创业创新等改革举措,完善各类支持政策,加快形成改革创新聚合效应。发挥国有农业投资平台建设和引导作用,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积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用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园区建设。健全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建立龙头企业与其它新型经营主体、集体组织、小农户清晰明确的合作模式,完善财政资金的投入方式和分配方式。


(四)加强绩效评价


2020年底至2021年初,由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组织,对各培育园区进行绩效评价。各县(市、区)依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0〕19号)下达的绩效目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236号)下达的任务清单,对照省级园区认定标准,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市(州)农、财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绩效评价工作。年底,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园区省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认定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推荐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资料报送


市(州)农、财部门要指导县(市、区)做好省级培育园区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市(州)农、财部门审核审批,审批后报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审查备案(3份纸质档及电子档),产业园区报送时间4月10日前,种业园区4月20日前。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于8月、10月、12月向农业农村厅报送项目执行调度情况;做好项目实施总结,全面分析项目实施情况、实现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以市(州)农业农村局正式名义于2021年4月报送农业农村厅。


附件:川农函﹝2020﹞246号 附件1-4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