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屠宰与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2-21 09:28:56

栏目:新闻资讯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水产)局(委):

  为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保障元旦春节和明年“两会”期间肉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按照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屠宰监管研讨会议安排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屠宰与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行动自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肉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关乎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肉品质量安全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四个最严”的指示,省委、省政府也对肉品质量安全进行了安排部署。各级农业部门务必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履职尽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迅速行动起来,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部署好、落实好屠宰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惩屠宰环节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非法生产使用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迅速组织行动,落实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各项举措。生猪屠宰企业一头连着养殖,一头连着市场,是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环节,事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给,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必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各地务必严格贯彻落实好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农办牧【2018】69号)精神,按照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疫情防控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入场查验“六符合”要求,落实检验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日常消毒制度、出入场登记制度及出厂两证两章齐全制度。同时,要引导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猪血管理制度,确保猪血去向可查。引导屠宰企业、养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促进产销对接,实现生猪就近就地屠宰,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继续引导屠宰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推进屠宰行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

  (二)迅速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认真检查。各地要结合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按照《四川省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实施细则》和飞行检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所有生猪和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存在注水注药或注入其它物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要强化待宰静养和屠宰检疫工作,对待宰静养期间是否存在注水注药注物等违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主体责任。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线索要集中力量进行核查,确保排查不留盲区,违法线索件件有核实,严厉打击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私屠乱宰行为打击力度,特别是近期“宰年猪”较多,要严查借“宰年猪”之名,行“私屠乱宰”之实的行为。要严查前期关闭的小型屠宰场(点)趁机死灰复燃,私自屠宰生猪。

  (三)强化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要立即组织排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肾上腺素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和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等兽药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无异常的生产销售情况,是否按处方药规定生产经营上述产品,有无违法经营同类的人用药等。

  (四)切实做好屠宰环节专项监测工作。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屠宰环节专项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76号),将在四川等14个省(市、区)开展猪、牛、羊肉水分含量、有关药物残留和9种β-受体激动剂的监测。各地要配合相关检测监测机构开展定点屠宰场猪肉、牛肉样品水分现场抽样检测工作,全面了解掌握不同肉品的水份含量情况。有条件的市(州),可尽快组织开展屠宰肉品水分监测工作。

  (五)加强检打联动和司法衔接。各地要根据检查情况和监测结果,对涉嫌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不按规定生产经营兽药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对在生猪(牛、羊)及其产品中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注水注药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牛、羊)的,一律限期整改顶格处罚,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要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犯罪份子的打击力度。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日常排查信息,协调联合行动,联手查处有关肉品质量安全的大案要案。

  (六)加强屠宰行业自律。各地要加强部门、企业间的沟通联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组织本地屠宰企业联合发出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倡议书(包括防控非洲猪瘟、不屠宰含“瘦肉精”猪牛羊、不注水注药注物等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报送。自2018年12月6日起,农业农村部启动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周报制度。请各地结合落实生猪屠宰企业巡查周报制度,落实专人收集填报《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情况周报》(见附件1)、《兽药监管工作情况周报》(见附件2),报送屠宰企业巡查周报,并于每周五中午12:00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巡查周报要求篇幅简短,反映经验、工作,有数据有事例。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认真总结,积极宣传,用实例反映屠宰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取得的实效,用案例警示教育业主,并请将好的经验和违法案例及时报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12日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